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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凤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兰,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兰。被执行人姚华。本院在执行张凤兰申请执行姚华赔偿一案中,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