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霞诉被告赵元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松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松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家系多女户家庭,姐妹相继出嫁,原告为赡养父母留家招婿。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在本村小学读书。婚初几年共同生活中,被告生性多疑古怪,原告一再迁就,生活勉强维持。2007年以后,孩子生活已经能够基本自理,原告开始在外打工,被告多疑古怪的性格愈发加剧,对原告个人怀疑,对家事不管不问,经常为琐事找茬争吵,夫妻关系日渐不和。近两年,被告愈发不尊重原告父母,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2009年1月将原告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5000多元。2008年3月以来,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原告两次诉讼要求离婚,一次在法官劝解下未离,一次因在六个月内起诉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房屋两间,依法分割。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1996年1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1996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2001年9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丙。婚初关系尚可,自2007年起,原告开始外出打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不和。2008年3月前后,被告离开家中,到宝鸡市金台区西关玉涧堡租住。2010年10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2011年3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属于结案后六个内重复起诉,被本院裁定驳回。另查,2005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时,与原告父母共同出资,在自家宅基地建砖混结构二层楼一座,上下共八间,之后一家六口均在此居住生活,至今未分家析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2011)宝渭法民初字00523号民事裁定书1份、户口登记簿1份、证人证言2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为证,原告提交证据已经经过本院审查,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1份、医疗结算票1份,欲证明曾遭被告殴打致伤,因属于孤证,只能证明原告受伤之事,不能证明为被告殴打所致,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交“分单”1份,欲证明对家庭共同财产房屋8间,已经进行了分割,因此份“分单”无被告签名,对被告无约束力,故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3月前后,被告在外租住,双方分多聚少,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日趋淡化。2010年10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结案,但双方并未珍惜此次机会,未能化解之前矛盾,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反复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虽两子女均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抚养能力及目前的生活状态,宜每人抚养一个孩子,长女已经16周岁,即将成人,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间,因砖混结构的二层楼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原、被告长期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未分家析产,不能确定那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无法处理,在财产未作出分割之前,双方应当维持原有使用现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赵某丙由原告赵某某抚养,婚生女赵某乙由被告赵某某抚养,从婚生女赵某乙年满18周岁的次月起,被告赵某甲每月付给原告赵某某孩子抚养费300元整;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