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财产在另案中正在评估拍卖中,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拍卖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建审判员 姜 福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尹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