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戴明田与戴明志、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明志,戴明田,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明志,男,1967年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明田,男,1973年出生,务农,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邵民峰,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云升,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戴明志因与被上诉人戴明田、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6)蒙民二重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6)蒙民二重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