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英与被告周乐华、宋书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英,周乐华,宋书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李海英,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乐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宋书鹏,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与被告周乐华、宋书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英承担。审 判 长 周立永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