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锁与被执行人张继耀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锁,张继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继耀,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玉锁与被执行人张继耀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的(2000)西民一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锁于2012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继耀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李玉锁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继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继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振华路63号房屋一套,因执行标的仅有6150元,故仅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而未进行评估、拍卖,对此情况已告知申请人。2012年5月29日经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6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锁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继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