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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薄玲申请执行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玲,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薄玲。被执行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薄玲申请执行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