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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刘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杨瑞。被执行人刘成山。本院在执行杨瑞申请执行刘成山承包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