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刑经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朱春林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吉刑经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春林,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于长春市,大学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户籍地长春市,住长春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于文霞,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春林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辽刑初二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春林不服,以自己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初二字第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洪尧审判员程杰审判员牛锋二○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孙陶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