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姚多雨与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多雨,刘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姚多雨,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朱志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云峰,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姚多雨诉被告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吴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