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振与刘红云、武光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刘红云,武光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黄振。被告刘红云。被告武光强。原告黄振与被告刘红云、武光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光强驾驶的鲁L×××××鲁L×××××挂号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光强驾驶的鲁L×××××鲁L×××××挂号半挂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5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 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