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聂延臣与王广生、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延臣,王广生,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初字第34号原告聂延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锁江,男,汉族,系被告王广生之父。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延臣诉被告王广生、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延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张长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