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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让成诉张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让成,张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高让成,男,生于1975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张维海,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高让成诉张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维海已全部缴纳了第二期执行款20000元,且申请人高让成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严成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