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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行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来法、蒋冬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来法,蒋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行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继鹏,主任。被执行人:朱来法,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蒋冬琴,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来法、蒋冬琴计划生育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无行执申字第0012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来法、蒋冬琴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行执申字第0012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方荣审判员  古 俊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