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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光华与张建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郭光华。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华与被告张建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华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