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光华与张建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郭光华。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华与被告张建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华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