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李和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李和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2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林,男,汉族,1943年3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告人李和平,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林与被告人李和平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告人李和平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