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瑛与朱朝晖、金勤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朱朝晖,金勤红,临海市回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873-1号原告:王瑛。委托代理人:吴报建。委托代理人:张奕。被告:朱朝晖。被告:金勤红。被告:临海市回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诉被告朱朝晖、金勤红、临海市回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勤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勤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金勤红的起诉。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