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商初字第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瑛与朱朝晖、金勤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朱朝晖,金勤红,临海市回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873-1号原告:王瑛。委托代理人:吴报建。委托代理人:张奕。被告:朱朝晖。被告:金勤红。被告:临海市回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诉被告朱朝晖、金勤红、临海市回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勤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勤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对被告金勤红的起诉。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