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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罗建达与黄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达,黄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6-2号申请执行人:罗建达,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城北。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680626317X。被执行人:黄鹏松,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花园22幢506室。公民身份证号:330282198310246611。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320号罗建达诉黄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胡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