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董玉宝沈阳市旺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玉宝;沈阳市旺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董玉宝,男,满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被告:沈阳市旺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宝诉被告沈阳市旺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董玉宝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