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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建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萍,又名常世敏,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肥东县,无业,系聋哑人。2010年9月26日和2011年3月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和一年一个月。2011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翻译人张亚芳,西安市第二聋哑学校教师。辩护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萍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萍及其辩护人侯海荣、翻译人张亚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孙建萍在西安市西万路口乘坐东行的526路公交车,当车行至204所附近时,被告人孙建萍用右手拉开被害人陈某1背在肩上的棕色挎包的拉链,从包内盗走棕色钱包一个,被告人孙建萍当场被被害人陈某1抓住,被告人孙建萍趁机将钱包扔在公交车地板上。经查,钱包内有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及被害人身份证一张等物。破案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孙建萍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孙建萍系聋哑人,扒窃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被盗赃物被追回,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孙建萍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建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孙建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建萍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建萍系聋哑人,属犯罪未遂,未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损失,且其当庭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孙建萍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孙建萍在西安市西万路口乘坐东行的526路公交车,当车行至204所附近时,被告人孙建萍拉开被害人陈某1背在肩上的棕色挎包拉链,从包内盗走棕色钱包一个,被告人孙建萍被被害人陈某1当场抓住时,其趁机将钱包扔在公交车地板上。经查,棕色钱包内装有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及被害人身份证一张。破案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建萍系聋哑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表明,2011年12月9日,被害人陈某1报案称:2011年12月9日7时许,从丈八北路乘526路公交车行至204所时,发现背包拉链被拉开,后发现旁边站立的一女子神色慌张,遂将其抓住,该女子将他的钱包扔到车上,被害人报警后出警民警将被害人、证人及该女子带至派出所。(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表明,2011年12月9日,侦查人员对涉案的赃物棕色钱包一个、被害人陈某1身份证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进行扣押,同时将上述物品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3)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表明,被告人孙建萍于2010年9月26日和2011年3月9日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和一年一个月。(4)被告人孙建萍的户籍证明表明,其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案件来源和接警经过表明,2011年12月9日9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接到526公交车抓住一小偷的警情,遂赶至丈八东路204所门口将被告人孙建萍、被害人陈某1及证人张某带至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五大队。(6)情况说明表明,被盗赃物是由被害人陈某1当场从公交车地板上捡回、查看并自行保管。2、鉴定结论表明,被告人孙建萍系聋哑人。3、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1年12月9日7时40分许,他和朋友张某从红庙村乘坐526路公交车至204所附近时,突然发现挎包拉链被拉开,内装的棕色钱包丢失,这时他身边一女子神色慌张,他立即拉住该女子,该女子遂用右手将他的钱包扔到地上,他立即捡起钱包,发现内装的200元不见了,公交车的地板上也未发现200元,身份证、银行卡仍在钱包内。4、证人张某证明,2011年12月9日上午7点40分左右,她和其朋友陈某1从红庙村上526路公交车,当车走到南山门时,有一女子一直向被害人陈某1身边靠,还用其包挡住我朋友的包。陈某1发现有点不对劲,回头一看发现他的背包拉链被拉开了,里面的钱包不见了,他就一把揪住那个女的,让她把钱包拿出来,该女子用右手把棕色长方形的钱包扔到公交车的地板上,他们拾起钱包,发现钱包里面的钱不见了,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5、被告人孙建萍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6、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孙建萍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孙建萍对所盗赃物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孙建萍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孙建萍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建萍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建萍的扒窃行为未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损失和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建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扒窃,窃取他人财物被当场抓获,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被告人孙建萍在案发前已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次,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信;其它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采信,对被告人孙建萍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建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