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彩印包装厂与田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彩印包装厂,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彩印包装厂(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开发区兴园路69-71号。法定代表人:施孝全(),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田芳,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塘村新塘东组55号。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776号慈溪市彩印包装厂与田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田芳应归还申请人慈溪市彩印包装厂人民币1134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