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28号原告:武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27号佳和广场b栋2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敬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菲,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艳红。原告武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物业公司)诉被告罗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和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所在的江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约定的物业管理义务。被告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5,594元,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均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5,5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艳红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告嘉和物业公司与武汉市江景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武汉市江景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委托原告对武汉市江景园小区(该小区坐落地址为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8年12月1日8时起至2010年12月1日8时止;对小区住宅房屋用于居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业主收取;双方并对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在武汉市物价局核定收费许可范围内按1元/㎡/月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1日8时止。被告罗艳红系武汉市江景园小区7单元1301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51.20㎡,自2008年12月起至2011年12月止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物业费5,594元(151.20㎡×1元/㎡/月×37个月)。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催收,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份、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武汉市物价局颁发)、催收物业费通知单照片,本院(2008)阳江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原告与武汉市江景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履行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艳红支付原告武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12月起至2011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59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罗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