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长春与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春,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沈长春,农民。被执行人:张立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52号沈长春诉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立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沈长春人民币3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