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友旺与周恩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旺,周恩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高友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周恩礼,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20号河畔人家第1#A座东2号房。负责人王伟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旺与被告周恩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友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旺撤回对被告周恩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