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柴杰与史长聪、徐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杰,史长聪,徐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柴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史长聪,男,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菊芬,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杰诉被告史长聪、徐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