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林恬标与董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恬标,董战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林恬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宋永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小宣,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战群,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列原告林恬标诉被告董战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永峰、韦小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战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25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按照每月2%计算,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计算,每月一结,当月支付;被告以其名下房产(北京市朝阳区)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可以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收代付,被告主要指定浙XX杭工贸有限公司代收借款。此外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原告可单方通知被告债权提前到期,原告可提前追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1)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的;(5)借款期限届满前,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1年9月30日委托深圳市弘创达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浙XX杭工贸有限公司共汇出借款2500万元,被告确认其已经收到上述借款。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在2011年10月13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遂依据《借款合同》第二条之约定,在2011年11月29日向被告发出《债权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被告借款提前至2011年12月8日到期,要求被告在2011年12月8日之前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立即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1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00万元);2、被告以提供的抵押物(北京市朝阳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上述借款之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开庭时缺席。原告起诉陈述的内容与本院查明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1年9月30日将2500万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抵押给原告用于上述借款的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就该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依法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未出庭答辩,视为被告自愿放弃答辩和提交有利证据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战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恬标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照每月2%的利率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被告应还清款项之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林恬标就依法处置抵押物(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淦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