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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侯玉龙与张文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龙,张文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673号原告侯玉龙。被告张文虎。原告侯玉龙与被告张文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文虎驾驶的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文虎驾驶的货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