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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于某甲申请执行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于某乙,女。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村民。于某甲申请执行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据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史某某应返还于某甲彩礼18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返还17000元的和解执行协议,且已如数履行。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史佩已如数缴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李晓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