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于某甲申请执行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于某乙,女。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汉族,村民。于某甲申请执行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据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史某某应返还于某甲彩礼18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返还17000元的和解执行协议,且已如数履行。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史佩已如数缴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李晓义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