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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楚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陆应举与蒋宝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应举,蒋宝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楚林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陆应举。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宝銮,现下落不明。原告陆应举与被告蒋宝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应举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宝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应举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18日,原告以做水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85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同年5月19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5000元,被告承诺月底还清,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有还款,我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3500元,利息240元,合计337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4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蒋宝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蒋宝銮向原告陆应举借款28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陆师付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28500据:蒋宝銮2011.3.18”。同年5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陆老板人民币伍仟元¥5000月底还欠款人蒋宝銮2011.5.19”。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欠条等证据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蒋宝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诉讼权利。被告蒋宝銮向原告陆应举借款335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蒋宝銮签名的借条、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宝銮理应及时还款,其未还款,应对纠纷产生负全部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行承担利息24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宝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应举借款3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由被告蒋宝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祝 武代理审判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周峰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