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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曾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曾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银君,个体户,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曾宪君,住敦化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曾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勇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