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曾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曾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银君,个体户,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曾宪君,住敦化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曾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勇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