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卜素荣、李秀兰诉被告河北亚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素荣,李秀兰,河北亚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卜素荣。原告李秀兰。被告:河北亚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素荣、李秀兰诉被告河北亚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素荣、李秀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素荣、李秀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