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张国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咸阳众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