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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廖利合与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廖利合,男,汉族,生于1947年5月16日。被告莫勇,男,汉族,生1980年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利合诉被告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利合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利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廖利合负担。审判员  许安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仁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