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亚全、赵栋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全,赵栋,赵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全,绰号长毛,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2012年1月8日被抓获,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栋,化名李心,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2012年1月8日被抓获,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康,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2012年1月8日被抓获,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全、赵栋、赵康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亚全、赵栋、赵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亚全至西安市城南客运站北行的203路公共汽车站,趁上车拥挤之际,从被害人杨某的上衣口袋扒窃华录牌E-5300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亚全用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栋、赵康于当日13时许至西安市城南客运站西行的908路公共汽车站,由被告人赵栋、赵康望风,被告人王亚全趁上车拥挤之际,从被害人侯某的上衣口袋扒窃LG牌KV800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亚全将手机交予被告人赵康,后者又将手机交予被告人赵栋。后三被告人又至城南客运站东北角的30路公共汽车站,由被告人赵康、赵栋望风,被告人王亚全趁上车拥挤之际,从被害人贾某上衣口袋扒窃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三被告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涉案三部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三部手机价值总计180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全、赵栋、赵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领条等书证;被害人杨某、侯某、贾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亚全、赵栋、赵康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指认扒窃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查获)赃物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亚全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栋、赵康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全、赵栋、赵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亚全实施盗窃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栋、赵康协助被告人王亚全实施盗窃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7日止)。二、被告人赵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7日止)。三、被告人赵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