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中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中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贺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庆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晓彬,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中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滑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1649306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滑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1649306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