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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瑞春申请执行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春,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春。被执行人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瑞春申请执行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徐良彦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