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瑞春申请执行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春,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春。被执行人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瑞春申请执行张秀峰、唐山市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徐良彦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