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民初字第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应先妙与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先妙,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59-3号申请人:应先妙,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马中村。法定代表人:杨万能,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1)甬慈民初字第10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692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耐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存款692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