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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阮长林、鲁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长林,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12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长林、鲁某、刘某、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鲁某、阮长林、姚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鲁某安排赌博场所,联系参赌人员等,被告人阮长林联系参赌人员、抽头等,被告人姚某提供赌博场所、联系接送参赌人员,联系被告人刘某负责理牌。1、2012年1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鲁某、阮长林、刘某、姚某在平湖市新埭镇益林制衣厂办公室内开设赌场,组织陆佳星、陆金杰、曹向华等二十余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500余元。2、同月13日下午,被告人鲁某、阮长林、刘某在平湖市新埭���后新街6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陆佳星、莫朝坤、黄晓波等二十余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500余元。3、同日晚上,被告人鲁某、阮长林、刘某、姚某在平湖市新埭镇后新街69号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莫朝坤、黄晓波等二十余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500余元。4、同月15日晚上,被告人鲁某、阮长林、刘某、姚某在平湖市新埭镇龙泰宾馆407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莫朝坤、黄晓波、曹向华、吴国连等二十余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000余元。5、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鲁某、阮长林、刘某、姚某在平湖市新埭镇龙泰宾馆407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莫朝坤、黄晓波、曹向华、吴长龙等二十余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9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被告人阮长林处扣押现金1240元,从被告人鲁某处扣押现金5元及麻将牌一副,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现金760元,从被告人姚某处扣押现金9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阮长林、鲁某、刘某、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长林、鲁某、姚某、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阮长林、鲁某、刘某抽头获利6600余元,被告人姚某抽头获利51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长林、鲁某、姚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长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姚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长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三、��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五、侦查机关扣押麻将牌一副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鲁某、姚某、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鲁某、姚某、刘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登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俞佳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