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扬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213号罪犯朱扬,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锦江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锦江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3000元,出具困难证明)。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5)成少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4年2月20日止于2017年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8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42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