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向付均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198号罪犯向付均,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宜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付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7年4月25日止于2025年4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203号和(2010)成刑执字第5124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付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确有突出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付均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付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