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张某,深州市��安庄乡西阳台村。被告赵某,深州市东安庄乡西阳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