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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明军与张利强、刘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军,张利强,刘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76-2号原告:俞明军,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余姚市。被告:刘银海,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明军诉被告张利强、刘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明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银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明军撤回对被告刘银海的起诉。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