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明军与张利强、刘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军,张利强,刘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76-2号原告:俞明军,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余姚市。被告:刘银海,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明军诉被告张利强、刘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明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银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明军撤回对被告刘银海的起诉。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