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醒与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李醒。委托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亚东。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君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涛。委托代理人王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醒与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醒于2012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