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王某。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