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潘焕东与施雪芳、慈溪腾峰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东,施雪芳,慈溪腾峰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09号原告:潘焕东,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汪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雪芳,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腾峰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汽车城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5808-2法定代表人:叶晓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焕东诉被告施雪芳、慈溪腾峰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焕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0元,减半收取计7860元,由原告潘焕东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