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明诉被告赵同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赵同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58号原告刘光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同国,男,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诉被告赵同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光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光明承担。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季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