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政泰与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政泰,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吕政泰,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科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吕政泰与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依法对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执行中,深圳市三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未提供相应证据随即撤回申请。后经双方请求和磋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审判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