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丰成铜业有限公司、王志品等与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丰成铜业有限公司,王志品,余雪丰,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丰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品,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志品,系慈溪市××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余雪丰,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股份合作制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雪飞,厂长。本院在执行慈溪市丰成铜业有限公司、王志品、余雪丰诉慈溪市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2009)甬慈民初字第274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掌起兴隆五金拉丝厂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溪市丰成铜业有限公司已受偿142500元,对尚未受偿的857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