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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行审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国土资源局与陕西华英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华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长行审字第014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陕西华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时,砖厂负责人。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日被申请人与原王莽乡韦兆四村村委会、韦兆四村一、二、三组签订合同,租用土地50亩,属基本农田。同年在该土地建砖厂。2011年4月20日申请人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51.48亩。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1年5月9日作出了市国土监字(2011)9-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5148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1年5月31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满又未履行。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另查明:2011年6月14日申请人作出市国土发(2011)167号关于陕西华英建材有限公司占用耕地毁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该宗地已受到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陕西华英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51.48亩建砖厂,且毁坏严重,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故申请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越了行政处罚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薛安利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