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顾寿花申请执行孙玉石抚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寿花,孙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顾寿花。被执行人孙玉石。本院在执行顾寿花申请执行孙玉石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